释义 |
法律分析: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