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男方想要回结婚钻戒,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返还,因为钻戒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个人专用物品,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但如果钻戒是彩礼,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如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 法律分析 离婚时男方主张要回结婚钻戒的,一般是要不回来的。钻戒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就不能撤销了。钻戒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才不属个人财产。 但如果钻戒属于彩礼,在离婚时男方主张返还的,属于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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