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在农村中享有选举权吗? |
释义 | 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与人民主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能够决定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非集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的行使。 法律分析 有的。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拓展延伸 公职人员在农村中享有选举权的法律规定及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在农村中享有选举权,但也存在一些限制。首先,公职人员必须具备农村户籍,且在农村居住满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选举权。其次,公职人员在参与选举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选举公正性。此外,公职人员还需遵循选举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干涉选民的自由意志。对于违反选举规定的公职人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职人员在农村中享有选举权,但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结语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与人民主权密切相关。选举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能够影响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虽然选举权是个人权利,但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公职人员在农村中享有选举权,但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守法律法规、选举纪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公职人员需遵循职业道德,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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