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租赁;电动系统部件、新型机电元件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摩托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充电桩、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租赁;电池的研发、销售、维修、租赁。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