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4年12月5日,苏州市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修改意见。苏州户口迁入条件第一类:由苏州公安机关受理的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第二类:通过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第三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第四类:由苏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拟对苏州流动人口施行积分管理。这将对苏州户口迁入条件产生极大影响,该管理办法实施后,苏州户口迁入将根据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