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3、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4、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扩展资料: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