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