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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释义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应属于无效条款:一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是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如果格式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约定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也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原本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自然也是无效的。
    拓展延伸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要点及实践指南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要点及实践指南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和确认的关键要点和实际操作指南。在认定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时,需要考虑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等因素。实践指南包括审查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解释合同条款的方法和原则、处理合同格式条款争议的方式等方面的指导。通过遵循这些要点和指南,能够更准确地认定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应符合合理、公平原则,否则视为无效。无效情形包括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本身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也应视为无效。在确定格式条款效力时,需考虑法律约束力、明确性、一致性、合法性和公平性等因素。实践指南则提供了对合同条款合规性审查、解释方法和处理争议的指导。遵循这些要点和指南,确保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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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