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为清偿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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