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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活动室应该由谁提供?
释义
    法律分析:由谁提供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公共产权虽然是业主共有,但是其用途在规划设计中已经被固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特别是设备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非固定用途公共房产的使用,最终决定决定权归属业主大会,小区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有业主活动室,所以小区没有业主活动室也是可以的,如果小区业主有这种要求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考虑业主的诉求,设置业主活动室。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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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