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港澳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台港澳法人独资属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一、非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 定义不同: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向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核发的证明其具有合法合法生产经营权利的法定凭证。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所登记的法定凭证。对应的公司不同: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对应的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对应的是非法人企业。载明的内容不同:法人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包含事业单位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法人下属的分厂;营业部、商店等。持有企业的类型不同;持有该证件承担的责任不同。 二、居民企业身份如何判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该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相关的问题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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