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自由买卖?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出质汇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权利。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得价款前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后的交易限制及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获得贷款或履行其他债务。在股权质押后,股东仍然保有股权的所有权,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交易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后的交易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或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质权人的事先通知、质权人对交易的批准以及法院的裁定等。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质权人的权益,防止股东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质押的股权进行自由买卖。因此,股权质押后的交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监管。 结语 股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股东在质押股权后仍保有所有权,但受到一定的交易限制。质权人需同意或满足特定条件后,交易才能进行。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质权人权益,防止未经同意的自由买卖。因此,股权质押交易受到法律限制和监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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