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调解收取诉讼费,但是是在以下基础上减半收取: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诉讼费;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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