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次办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证明材料之一。换领、补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相片2张;户口本;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材料之一。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