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避网络监管并未带来严重后果 |
释义 | 挂网在逃是指被公安机关列入网络在逃人员名单,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措施缉拿归案。《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在逃,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地方公安机关可在管辖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范围需上级机关批准。逃犯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必将接受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挂网在逃的是指被公安机关列入网络在逃人员名单,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将在逃人员缉拿归案,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拓展延伸 网络监管对逃避行为的遏制效果有限 尽管存在网络监管的力量,但对于逃避行为而言,其遏制效果却显得有限。不可否认,网络监管机构致力于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网络安全,但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逃避手段的多样化,使得逃避行为仍能找到漏洞。隐匿身份、使用加密工具、利用暗网等手段成为逃避网络监管的常见方式,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追踪和制止。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的力度,提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逃避行为的挑战,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结语 网络在逃人员的通缉与追捕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然而,网络监管的力量在遏制逃避行为方面存在一定限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逃避手段的多样化,逃避网络监管的方式也不断演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监管力度,提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逃避行为的挑战,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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