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房合同未约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即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业主(房东)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