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票据期限按日表示,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的实际天数多少,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承兑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譬如,出票日为3月15,到期日为6月30,那么贴现天数可以这么计算:31-15+30+31+30=107 一、怎么理解支票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这一点与汇票、本票不同,作为信用证券的汇票和本票。并不强调现实支付,而通常在远期到期日付款。这就是说,汇票、本票的经济职能并不以支付为限,更大的职能是扩大信用。而支票的职能则是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代替现金来支付。由于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通常代替货币使用,因此必须见票即付,随时兑现,不得在支票上记载特定的到期日。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法律规定该记载无效,视为没有记载。 前已述及,支票的出票日是计算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首日。应当注意,该出票日期的记载仅以形式上的日期为准。实践中,有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的情况。如以实际出票日后的某一天为出票日期,该支票俗称为“远期支票,如以实际出票日前的某一天为出票日期,则俗称为“期前支票”。 二、商票提示付款有效期明细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