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前股票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股票增值收益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还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就是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名男子不仅在婚后持有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还积极管理股票。因此,股票的升值倾注了一个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以及公司的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一般以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