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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铁携带物品规定2022
释义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检疫证明、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但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和作为食品且经封闭箱体包装的鱼、虾、蟹、贝、软体类水产动物可以随身携带。
    三、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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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