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车私用需要主观方面的证据,如与被调查人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与被调查人所在支部负责人员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与其它公车私用目击者、公车乘坐人员等相关证人谈话,形成的谈话记录以及组织现场目击者及相关当事人,对被调查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还需要客观方面的证据,如赴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集公车车辆权属证明及车辆特征证明材料,公车使用审批相关手续、开展公车使用教育学习相关记录。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车管理系统中,被调查人使用公车是否进行相关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上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对系统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保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