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印章是权威性的凭据,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明确如下: 1、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2、各种证件用印,由相关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派专人到办公室用印。 各种证件需工作处审核并加盖工作处专用章后到办公室用印。 3、各种证书、聘书按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有关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办公室用印。 4、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章。 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报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签发。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