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