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免租期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一定期限的免租金的优惠,可以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违约,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租赁期内不得退租,承租人要租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等),出租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如撤销免租期,要求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的租金等)。如果承租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实际承租了N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在主张免租期的租金时就应当按照实际承租期限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比例部分免除承租人的免租期的租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要按照租金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