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视作品著作权:建立明确的 |
释义 |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建立明确的署名规范 孙建红:制定《著作权法》以及后来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有关方面对影视行业的运作规律不了解,影视行业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修改的代表也没有充分反映出当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没有反映署名权的实际情况,只是更多地借鉴了国外一些法条。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涉及署名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和实践之间出现了冲突。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几种署名方式,就是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冲突。就像电视剧《鹿鼎记》,后面署名为“联合摄制”的有四、五十家电视台,这是因为发行的需要,就搞了一个“联合摄制”,实际上这些单位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各种各样的署名中,“出品单位”,比较准确地体现出来了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仅仅是“比较准确”,其实并不全面。而且,陆续出现了因为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我国电视剧的制作需要有甲级许可证、乙级许可证,这造成在署名上,哪怕是联合出品,都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投资和实际版权状态。比如拍摄一个影片,有时电影制片厂实际上根本没有投一分钱,最后却要一笔厂标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制片厂有没有版权呢我个人认为,它是绝对没有版权的,而署名出品单位的时候,他往往还在第一个。所以,要准确地掌握实际的版权归属,只有通过投资拍摄协议或者相关合同。比如在美国好莱坞,在一部电影需要投入两三个亿美金时,电影公司再有钱也不是自己投资,往往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进行各种融资活动。而这就必须依靠成熟完善的投资拍摄协议。同样,香港英皇公司在版权方面运作得也很成熟,尽可能通过协议把版权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即使别人参加了投资,也仅仅是拥有在一定时间的收益权,但是版权都是英皇自己的。因为影视可能会产生很多衍生产品,比如拍一个电影,最后会衍生出来电视剧、动漫等,如果多人共有版权,最后在决定权利归属时就非常困难。如果某个投资者在这里面起决定作用,别人投资时认为这个投资者的业绩和品牌能保证自己会有很高的收益。和把钱存银行里、股市上相比可能还有风险相比,在这里投资回报就比较高,那么就会进行投资。另外,美国在影片的片头或者片尾,有一个所有的权利归属于谁的宣示,后面还有一个国际通行的版权标识,来说明所有的权利是保存在何人手里。所以,我们应当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署名规范,特别是要有版权标志和版权归属。这样,可以有80家单位署名为联合摄制,但是最后版权归属是谁,仍然是清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就很清楚权利人是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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