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在逃人员是已经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无论过了多久,都不会进行销案,都是可以侦查提起公诉的。当然,如果犯罪人员的罪行没有被发现的,过了很多年,没有被查到的,就会不追究了,具体要过多少年要看所犯罪行的情况以及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