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约和承诺都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实践中我们在进行要约或者是承诺的时候就要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 以案说法——要约与承诺有什么区别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0日,某机床厂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出售A型机床5台,单价45万,同意请于9月底前回复。”贸易公司9月20日回复:“电悉,型号、数量合适,价格40万即可接受。”半月后,机床价格暴涨,贸易公司又于11月10日去电:“接受你9月10日电,可即时发货。”机床厂对此电文不予理会,并将5台机床以单价50万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贸易公司遂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尚不成立,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请求。 案情分析: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机床厂向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后,贸易公司的两次回复均不构成承诺。第一次回复的价格与要约不同,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二次回复超出了有效期,要约已经失效。两次回复的实质都是向机床厂发出新的要约,只有机床厂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