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
释义 |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注意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2、注意会见人的状态,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与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 3、注意证据的及时申请,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禁区有: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2、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等。 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要注意上述列举的这些问题,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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