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材料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取得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必须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有效居住证、社保缴纳情况、学籍等条件可通过随迁子女学生家长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网上审核才能随迁 随迁子女办理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积分满120分以上且孩子报名及中考和高考的时间段居住证和积分都在有效期内,可以和上海学生一样参加中考,可以填报高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