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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对生效的重整裁定有异议怎么办
释义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偿债资金有限,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额越多,每位普通债权人可获清偿的比例越低。若管理人依据错误的已生效法律文书为吴某确认债权,使不应当获得债务人清偿的人获得清偿,这势必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他债权人为“适格第三人”。
    通常情况下,吴某与公司进行债权纠纷诉讼,其他债权人此时并无可能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显然不是吴某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时。根据相关案例,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将法院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作为有异议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起算点,也即有异议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因此,有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此时他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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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