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