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税2012年39号文件 |
释义 | 律师分析: 财税〔2012〕39号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5日发布的一份通知,全文包括了标题、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是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该通知进一步规定了涉及到农产品、进口免税货物等的征税范围和执行政策。具体来说,该通知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问题,对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免税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需满足规定的条 件和标准。该通知还对免征增值税、免征消费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出口企业、免税核销等方面的政策,均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财税〔2012〕39号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份通知,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企业的发展、优化税制、降低企业负担。 拓展内容: 财税〔2012〕39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出口企业有哪些影响?财税〔2012〕39号文件的主要影响是促进了出口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该通知在明确了免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政策,使得出口企业在征税方面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地享受优惠政策,降低了出口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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