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业合同没到期可以解除吗 首先,需要区分小区是否实行的是前期物业服务。 针对前期物业服务,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所以这一情况下,无需等到合约到期,业主即可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针对非前期物业服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明确表示,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合约未到期,业主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约物业公司。但是其中牵涉到合同终止的问题,这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业主单方解除合同还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则按照合同处理。同时,这一情况下,也应保证对方必要的交接时间,既要避免小区出现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也要给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工作准备必要的时间。 二、物业合同怎么变更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之后,可能会由于业主的其他要求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合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实际,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及时进行修改。 1、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特点。 ①协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达成新的的协议。 ②局部变更性。即委托服务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补充。 ③相对消灭性。合同的变更必然意味着有新的内容产生,它的履行相应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进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履行。 2、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要件。要构成委托管理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①已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合同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②具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 ③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变更。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 ④非实质性条款发生变化。非实质性条款是指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破灭和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条款,即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变更内容不明确,则从法律上可推定为未变更。委托服务合同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如果合同的变更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另一方当事人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原则是什么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其意思就在于缔结合同、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实行合同自愿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相当的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对方权益的"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 又叫诚信原则,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该原则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物业合同没到期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是前期物业合同,则可以直接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若是非前期物业合同,则要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业公司。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