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 |
释义 | 这句话的意思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有物权争议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品,但未作登记。该物品涉及的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必需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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