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品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在各国著作权立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话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示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用了与上述大体相同的分类方法。 二、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三、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生的,各国法律都确认一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四、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而不适用于未发表的作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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