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七类。 (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3)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5)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7)劳动防护用具标准。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一、违反劳动安全法的责任 (1)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3)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5)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8)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9)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现行《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比照现行《刑法》第134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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