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汉中公租房有哪些 |
释义 | 一、汉中公租房有哪些《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六条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汉中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温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分配、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建设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形《汉中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应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出租的; (二)擅自扩建、改建或进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修;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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