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的资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