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规定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