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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权利类型8类
释义
    不动产权利类型的8类: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和抵押权。
    一、土地确权后农民还能再分地吗
    理论上能,但是实际上农村土地确权后想再分地将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时间长、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
    2、确权到“户”,而不是到“人”。
    3、牵涉各方利益,影响重大。
    在我国法律上,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简称为确权。确权的土地包含农村的农用地、建设用地、荒地等。对于农村的耕地就是要确认其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对于宅基地就是要确认其使用权和所有权。
    二、房产抵押是否都需要公证
    需要登记,但是不是必须公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有哪些地役权合同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
    3.需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同时也要注意相关的登记方面的问题,以免得出现地役权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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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