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来宾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法律依据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二、来宾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收费吗 不收费 三、来宾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来宾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材料 1.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 2.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证明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4.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引种试验报告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品种说明 8.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9.营业执照副本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