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其实采购都是大同小异的,只是说起权利与义务上主要责任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做政府采购,其采购当事人就要学会在采购活动中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是什么意思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还包括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社会公众等。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分类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2、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政府采购的特征有哪些 1、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变革,是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从采购决策到采购方式和程序的选择都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2、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和转售,但是政府采购也注重社会效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的出发点。 3、政府采购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政府采购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法律客观: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