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二)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四)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五)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六)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七)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对继承人范围的突破,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 首先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次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该扶养并非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最后是“适当分得”。即便满足第一或第二项要求,通常情况下,要求分得遗产份额的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应不超过继承人应继承份额,且该请求不等同于剥夺或限制原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