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三种:出售、交换、赠送。获取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