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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车发票和上户名字
释义
    汽车上牌时最好名字跟发票一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第二章注册登记第5条要求登记时携带机动车来历凭证。因此名字和购车发票的名字一致可省去麻烦。
    一、宁波外地人上牌条件
    外地户口在宁波买车上牌需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以及当事人在宁波居住证,到所在地区车管所申请办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票据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四)身份证明是指: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行驶证到期怎么办?
    行驶证到期了具体包括以下几步:1.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2.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3.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外地人在清远摩托车上牌政策
    本省不是清远人在市区内买摩托车可以上牌,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0、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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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