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政策概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