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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师用不正当手段骗到证据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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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