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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是否可以在分手后要回来?
释义
    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分手后一般不可要回,但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包括严重侵害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合同义务。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可分为多种类型,如日常用品、节日礼品等不需返还,但大宗财物和金钱应予返还。若以财物诱饵玩弄感情,道德败坏,可选择返还。
    法律分析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1、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分手后不可以要回来。
    2、但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有几种类型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一般情况下不可要回,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可分为多种类型,其中一些可以不予返还,而对于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然而,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的行为,从道德角度来看,可以选择返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法律和道德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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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