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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是否必须向投标人提供评分标准,如果是,有何法律依据?
释义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是否必须向投标人提供评分标准,如果是,有何法律依据?如果评标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就没有评分标准只要符合采购人要求价格最低的就中标一般的竞争性谈判都采用最低价中标要是采用综合评分法就需提供评分标准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评分标准但是按照政府采购公开的原则应该公开评分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以上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是否必须向投标人提供评分标准,如果是,有何法律依据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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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