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什么意思 |
| 释义 | 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主要是指有机动车所有人递交的资料无效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等。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综上所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另外要提供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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