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结论应如实填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